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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知识】名实不符的股权赠与是否可撤销?

2021-04-21 18:12 广东汉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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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作为某公司大股东和杨某签订《股权赠与协议》,约定:1.赵某将所持 某公司股权中的4%无偿赠与给杨某;2.杨某同意在股东会决议时与赵某保持一致;3.工商变更或股权登记手续,待下次公司法律架构调整时实施,此前不影响杨某股东的责任、权利和利益;4.如杨某在某公司实现年度收入人民币1000万元或实现年度盈利前离职,本协议撤销。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实现年度盈利及年度收入人民币1000万元,杨某也多次参加某公司的股东会,参与某公司分红。后双方发生纠纷,杨某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杨某为某公司持股4%的股东,在杨某起诉后赵某向杨某发送了《撤销<股权赠与协议>的函》,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那么赵某对杨某的股权赠与是否可撤销?


       【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4%的股权并未变更登记至杨某的名下,那么赵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呢?


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赠与合同的最主要特征是无偿性和单务性。赠与虽然可以附义务,但所附的义务不得改变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质,所附的义务与赠与的标的相比较,应当是微小的,当事人并不以该义务为对价的。如果所附的义务构成赠与的对价,则改变了合同的无偿性,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上写有“赠与”的字样,也不属赠与合同。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条件之一为某公司实现年度收入人民币1000万元或实现年度盈利前杨某不能离职,改变了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质,构成赠与的对价,赵某与杨某所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名为赠与协议,但实际不是赠与合同,当名实不符时应以实际为准,那么赵某不能基于名义上的赠与进行撤销;另一方面本案中赵某与杨某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杨某在某公司实现年度收入人民币1000万元或年度盈利前离职,而在杨某被离职前某公司已经实现了约定了业绩,双方基于约定的撤销权已经消灭。因此无论是基于法定还是约定,赵某均不可以撤销赠与。


实践中,这样的股权赠与往往并非真正的股权赠与,而是一种股权激励,通常会设置相应的对价,但是对价设置不好,往往容易产生纠纷。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公司在对价的设置上应该更完善,同时也应设置好不同情况下的退出机制,有进有退,方能更好的促进公司的发展,本案中如果赵某在和杨某签订《股权赠与协议》的时候就明确杨某离职时即丧失股东资格,在什么情况下应以什么样的价格回购其股权,相信双方就不会因此而对簿公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