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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达律师】购房有风险,消费需谨慎

2021-04-21 18:13 广东汉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89

【编者按】

购房是人生大事,是几乎每个中国人的最重要的资金投入,但购房陷阱多,消费需谨慎。在本所代理的众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有许多因消费者未能办理按揭贷款而面临违约,被开发商解除合同,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的案件。本文以一则案例说起,分析并给出购房建议,希望能够帮助消费者在购房时,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风险。


      2018年5月17日,某开发商与王女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05178778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某开发商将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4号都汇大厦某号商品房以507554元出售给王女士。根据约定王女士需在2018年5月17日前支付首期房款257554元,余款250000元通过商业贷款方式向按揭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一直未成功办理按揭手续,余款250000元始终未支付,以至于构成违约。

我所接受某开发商的委托后,于2019年11月向广州仲裁委东莞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承担律师费、仲裁费等。经仲裁委员会的审理,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裁决书:1.裁决确认开发商与王女士之间签订的合同解除;2.王女士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5万元;3.王女士向开发商支付律师费8000元;4.本案仲裁费20345元,由王女士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八条和补充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无论买受人以何种方式付款,只要买受人付款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的,无论出卖人是否催告,即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该违约金不得低于全部房价款的10%。

在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如买受人未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好按揭贷款手续或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于王女士的个人银行流水不足及信用问题,经咨询多家银行,都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以至于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且由于王女士没有相应的现金,也无法一次性支付余款,因此被开发商申请仲裁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金。


购房陷阱多,买前需谨慎。目前房价高昂,很多人都无法通过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去购买房屋,因此办理商业贷款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但是购房时,大多数人都没有事先审查自身信用、银行流水以及购房资格。而销售顾问通常为了促成交易,也常常口头向消费者许诺,可以办理贷款、可以办理过户等。一旦遇到问题,销售顾问的口头承诺便无法得到兑现。对于消费者来讲,一是像个人信用、银行流水、购房资格这种问题都是消费者个人问题,是需要消费者实现对自身的问题有所调查,一旦银行无法办理贷款,那么消费者就会陷入违约的境地。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事先审查自身的购房条件是否符合,并通过书面的形式和开发商确认,如无法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办理退房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