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达律师】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
案情介绍:
被告B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起诉文书及证据材料,B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17:38:14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人民法院寄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19年11月25日中国邮政收取快递时电子打印了快递单。在人民法院组织的关于管辖权异议听证时,原告A公司代理人认为:B公司应当在2019年11月24日前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其于2019年11月25日才进行,已经过了申请管辖权异议时间,且2019年11月25日只是寄出了快递并未过邮。被告B公司则认为:其管辖权异议并未过申请管辖权异议时间,B公司能够做的只是将申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交与邮政快递公司,至于邮政快递公司什么时候过邮,B公司无法进行之际控制,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由于中国邮政内部的快慢而导致B公司承受相关的不利后果。
作者评析:
B公司收取法院送达起诉文书证据及材料的时间为2019年11月9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的规定,B公司应当于2019年11月24日前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但是2019年11月24日为星期天是节假日,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的规定,B公司的管辖异议届满时间应当为2019年11月25日,现B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17:38:14交付给了中国邮政进行快递送达,中国邮政也电子打印了快递单予以确认,中国邮政虽然未在2019年11月25日进行过邮,但中国邮政内部什么时候进行过过邮B公司根本无法进行控制,要求B公司对中国邮政的内部过邮行为有进行相关管控,超过了作为邮寄方应尽的审慎义务,由于中国邮政内部过邮行为快慢而导致B公司承受相关的不利后果,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
法院裁定:
法院最终依据上述理由认为,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未过期,且对管辖权异议依法进行了裁定。